问题 | 我国刑法对生产假药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我国刑法对生产假药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生产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立案处罚:麻黄碱、伪麻黄碱、消旋麻黄碱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如何认定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生产、销售假药是不设立案金额的,无论生产、销售多少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我国刑法对生产假药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