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暴力取证罪的刑事责任有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暴力取证罪的刑事责任有什么 暴力取证罪的刑事责任: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暴力取证罪怎么定罪 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暴力取证罪的刑事责任有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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