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能否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分类 | 公司经营-经营管理 |
解答 |
一、分公司能否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任何分公司皆不具备企业法人之特性,相应地便无法独立展示其法律地位,亦不可独自负担起民事责任。在各类民事法律行为中,作为主体的通常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三种类型。 然而,正如上述所示,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由相关民事主体以特定的意思表示来设立、变更及结束各种民事法律关联的行为便被称为民事法律行为。 值得强调的是,自然人自其诞生之日起直至生命消亡之时,皆拥有民事权利能力,按照相关规定,他们有权依法享受民事权利并须承受相应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分公司能否单独作为原告 依据现行有效之相关法规,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成为原告并向对方索取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之资格。 据了解,由于自身缺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分公司不得被单独视为被告方的主体。民事责任应由母公司予以承担。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并不能独立承受以及履行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其并不拥有或者等同于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在涉及到民事法律行为上,发挥主角作用的实体包括了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三类。自然人自出世至离世这段时间内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他们有权遵照相关法律接受并且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依此说来,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整个过程中,分公司必须要有相关的民事主体进行明确无误的意向表达,这样才能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创设、变更以及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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