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资本不验资意义在哪里 |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 解答 |
一、注册资本不验资意义在哪里 原公司法所实施的是将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与认缴注册资本相结合的双重登记制度。 推行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制度,乃是保障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有效措施之一,同时也便于公司监管的实施并提高了整体工作效率。 执行这一制度无疑加大了新设公司对实缴出资额度的需求,从而影响了公司的开业效率及经营活动的灵活性。 由于实缴登记制度的实行,催生出大量公司的注册资本出现虚高的现象,而虚假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等不良行为也频繁发生,使得公司的声誉完全依赖于其注册资本的高低,注册资本反倒成为了衡量公司偿债能力的重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注册资本不实缴可以吗 针对注册设立公司之时,注册资金可以无需实际投入这一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国已全面推行了将法定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的改革举措。同时,国家也废止了关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方应当自公司正式设立之日起两年内完缴纳全部注册资本的规定;对于投资类公司而言,其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则可延长至五年。 此外,国家还取消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一次性全额缴纳注册资本的要求。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先我国《公司法》采用了实缴与认缴两种形式相结合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这种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以及提高国家对企业运营的监督管理效率。但是,这一制度却在某种程度上给新设立的公司带来了巨大的财务压力,从而制约了它们的正常运作效率及经营方式的灵活性。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实缴登记制度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存在着虚高现象,虚假出资行为频繁发生,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也使公司信誉过度地依赖于注册资本,甚至将其作为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的主要甚至唯一标准。然而,近期出台的新政策明确表示要废除注册资本的验资程序,以期达到简化注册流程、激活市场活力的目的。当然,在此过程中,我们同样需要强化对企业后期运营的监管力度,以保证各个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的真实性和公开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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