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在明知校园内存在潜在危害性或者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具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能实施有效防范措施或未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的行为,触犯以下任何一种犯罪情节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处理和追究其法律责任: 首先是确认是否已经导致人员伤亡事件的产生,具体标准为,是否已经酿成一次性造成一名以上居民或学生死亡,或直接导致三名为以上受害者受重伤,亦或是使十人以上的被害者受到轻伤; 其次是确认是否从其他方面造成了集体伤亡事故,且此危害结果之规模达到了重大程度。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什么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法典条文所述,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校园或其它教育设施存有潜在风险而未予以防范干预或未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最终导致重大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不当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校园内在潜在风险或者设备设施中的安全隐患,倘若明晰了此类情况却未能采取适当且有力的防护措施或进行及时的汇报,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会对其进行刑事立案处理。其判定时所依据的具体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内容:首先,是对因上述行为导致的人员伤亡状况的评估,即如果已经造成一名及以上的死亡或者三名及以上的重伤,或者酝酿了十人及以上的轻伤方面的事件;其次,则是看由这些行为引发的集体伤亡事故是否达到了重大型规模。对于这种情况,相应责任人需要无条件地履行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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