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犯了什么罪名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是犯了什么罪名 刑事拘留通常会出现在被指控犯有严重罪行的案件中,例如涉嫌实施故意伤害、盗窃、欺诈、贪污等行为。这是为了防止被告人逃避司法程序、销毁关键证据或者继续从事违法活动,警方所采取的一种必要的强制性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涉及的罪名为何在涉及诸如蓄意伤人、盗窃、诈骗以及侵吞公款等重大犯罪行为的案件中,往往会采用刑事拘留这一司法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有效防止涉案人员逃离应有的法律惩罚,预防其有机会摧毁关键性的证据或者持续实施类似违禁行为。事实上,这种特殊性质的执法手段严谨而有力,既能有助于保证司法过程有序展开、维护公平正义,也为保障社会的法治秩序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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