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一、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的规定是什么 被征用之地上的附属物以及青苗补助款归属于该类物体及作物的所有权人独享。而安置补偿费,则是国家在征收集体所有之土地后,为了协助那些因征地过程而导致被征地单位内部出现剩余劳动力的现象,所专门提供的一种救济性质的费用。若需进行安置的人群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接纳和安排的,那么,此部分的安置补助费将会支付给这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负责资金的管理与利用; 如若是由其他单位进行安置处理的,那么,这部分的安置补助费将直接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倘若无需统一安置,那么,该部分的安置补助费将会发放给被安置人本人或在得到被安置人的知情同意情况下,用此费用来抵付他们所需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二、征地补偿款村委会能提留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村级自治组织并不具备直接提取和扣留土地征收补偿金之权利;在此过程中,若村委会打算实施这一行为,则务必在经过全体村民的表决并获得通过后方可实施。 然而需要注意,村委会本身并无直接参与到农户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环节中的权限,其在执行此类事项时必须首先征得公众的全体表决推举才能实现。并且通常情况下,用以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提取比例不应超过征地补偿额总数的20%。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附着物及农作物等方面的赔偿款项,应全额归属其所有权人个人所有。而关于安置补偿费用问题,这实际上是政府为了积极援助那些由于征地行为所造成的剩余劳动力的被征地单位而特意设立的一项救助措施。具体来说,如果这些劳动力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安置,那么相应的费用就应该直接支付给这个组织;反之,若是由其他单位负责安置,则费用应当直接支付给该单位;最后,如果不需要统一安置,那么这些费用便会直接发放给被安置者或者用于缴纳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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