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情况有哪些?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仲裁法规 |
解答 |
![]() 随着《民法典》(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民法总则》规定法人解散的情况有哪些的问题在《民法典》中有对应规定。今天小编就将带领大家,深入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对这个问题做一个比较深入的理解。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解散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1、“法人终止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更改为“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更加强调了终止前的“清算、注销登记”程序,再次明确了法人未经清算注销不得终止的程序性要求。 2、将“依法被撤销”这一法人解散的事由从中删除,立法更科学。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显然,“被撤销”属解散事由之一,根据立法逻辑,已涵盖于“法人解散”这一事由之中,无须在终止事由中单独列出。 备注: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撤销登记的情形包括: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由此可以看出,撤销登记是由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解读 相较于《公司法》中表述的“营业期限”,《民法典》表述为“存续期间”,涵盖法人范围更广。解散事由与公司法规定高度一致。 《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小编对《民法典》中涉及到法人解散问题的条文已经作了逐条的罗列,也进行了逐条的解读。之前立法中语焉不详的地方,新的立法都作出了非常有意义的改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解散的情况有许多,希望大家在浏览了以上的内容之后,能够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成熟在胸,有比较清晰精准的认识和理解。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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