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起诉了能不能撤诉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一、强奸罪起诉了能不能撤诉 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该类案件的指控,一律不得予以撤诉。 这是因为向法院提起的涉及强奸罪的诉讼通常被认定为公共案件类型。 若当事人单方面决定撤回此项指控,那么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将自动被撤销。 然而,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经获得了特赦令从而免除了其应承担的刑罚,又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经死亡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则可以考虑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强奸罪起诉的时效是什么 鉴于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量刑标准设定了多层次宽广的区间,故而针对这些不同的量刑层次,对强奸罪的追诉时效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和规定。 如果被判刑三年至十年之间,那么追诉期限将被认定为十年; 若是被判处长于或等于十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其追诉终身有效通常需要持续达二十年。 若在上述二十年的有效期满之后,法院依然认为此案存在必要提起进一步追究责任,则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核准审批。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奸罪起诉了能不能撤诉”,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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