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不执行条件包括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不执行条件包括什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实施拘留的具体情境主要包括: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即刻被察觉者; 被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亲自指认其犯罪者; 在案犯的邻近领域或居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犯罪事件过后意图通过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方式逃避责任者; 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 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及身份信息的; 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然而,关于刑事拘留不执行的条件并未在该法规条款中予以明确规定。 然而,在通常情况下,若嫌疑人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特定情境,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可豁免拘留的情况,公安机关可能会选择不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举例来说,倘若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存在其他特殊状况,则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而豁免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不羁押怎么办理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对于刑事拘留规定不满的情况,他们有权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然而,公安机关会在接到申请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决策。若公安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及时通知相关申请人,并且需详细阐述不同意的具体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被刑事拘留者如对公安机关决议持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仅能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不适当,则应依法作出或调整相应的强制措施决定。 此外,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若无犯罪事实或无法证实存在犯罪重大嫌疑而被错误拘留的人员,其本人及家属均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益。因此,对于刑事拘留决定的异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若日后证实刑事拘留确属错误,受害人可依循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根据预备犯罪、现行犯罪、即时发现犯罪、目击指认、发现犯罪证据、逃避责任、破坏证据、匿名或重大嫌疑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相关人员实施拘留。然而,该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可以不执行刑事拘留。通常来说,如果涉案人员并不符合上述列举的任何一项情况,或者存在法定的豁免情形(例如未成年人、患有精神疾病者等),那么公安机关有可能不会采取拘留这一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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