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怎么不让被害人自诉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自诉 |
解答 |
一、检察院怎么不让被害人自诉 在法律框架下,以下情况下法院将无法受理某刑事自诉案件的申请: 首先是针对已超过法定追诉期的自诉案件,这类案件已经丧失了法院的受理权限。 其次,当被告人身亡或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时,法院也不会受理相关自诉请求。 再次,某些不符合明确规定的自诉案件类型也不在法院的审理范畴内,例如:告知方可进行处理的案件;被害者能够提供充足证据证实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者有足够证据表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为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却未能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追责的案件等。 此外,如果自诉人在初次撤销诉讼请求并就相同事实再次提起自诉后,由于缺乏关键证据,导致第二次撤诉,那么此类案件同样无法得到法院的受理由理。 另外,如果法院已经通过调解方式终结案件,但是自诉人在此之后又反悔并重新提起诉讼,此时法院也将无法继续进行管辖权。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若在民事案件判决结束后,自诉人依旧就同一事实再次发起刑事自诉,这类请求也将面临无法获得法院受理的窘境。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检察院怎么处理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定义,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及履行各类合同的过程当中,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的意图,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财产并达到数额较大的地步。此项罪名的犯罪主体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一般公民自然人;其主观动机必须为故意为之;而其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对于合同事务的严格监管制度以及所有权制度的权威性; 至于客观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五种具体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基于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倘若自诉案件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法庭将不会予以立案审理;同样地,如果被告人身亡或去向不明,或者该类案件并不符合法律所明文规定的自诉案件类型——比如必须经由告知程序方能启动诉讼程序、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范畴、或者已经过公安局或者检察院撤销追究责任等情况,那么此类案件同样也无法得到庭审的机会。此外,也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在自诉人撤回起诉之后,虽然找到了至关重要的新证据,但是此时他却无法再度提起诉讼;又或者在法院已经结束调解程序之后,尽管当时自诉人表示接受调解结果,但不久之后,他却后悔并试图重新提起诉讼;最后,如果民事审判完成后,自诉人却坚持以相同的事实再次进行刑事自诉,这同样会被视为无效,无法得到法庭的认可和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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