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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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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合同成立的情形

第一、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二、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一、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合同的生效

1.合同的生效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即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所以说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实现预期目标追求的结果。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寻求法律保护。

2.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不得对合同当事人进行非法干涉,合同当事人对妨碍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妨害;合同生效后,合同条款成为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

1.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第一、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其回答的问题是“有没有某一合同存在”。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并不融入回答人的主观判断,而合同的生效是一个价值判断,回答的问题是“已经存在的某一合同是否能获得法律的包会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获得法律保护”,反映的是国家通过法律对合同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是法律认可或不认可当事人的意思的结果。在对合同效力判断的过程中,要引入判断者的主观感情和价值因素,从而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

第二、合同有效性的欠缺,是可以弥补的,而合同成立要素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它说明一个合同并不存在,讨论其效力问题,缺乏起码的基础。

第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的时间可以不同。在附条件与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不马上生效,成立与生效之间,存在时间差。

第四、二者对意思表示要求的侧重点不同,合同的成立仅要求意思表示在形式上达成一致,不管意思表示本身的质量,而合同的生效则特别关注意思表示的质量,瑕疵意思表示将严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五、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有过失的当事人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与否,法院不会主动干预,只有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诸法院时,法院才会对合同的成立与否作出判断;合同无效,不仅会产生缔约上的责任,还会产生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仅私法干预,而且公法也可能干预,如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对因此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或者返还集体,再如我国刑法规定,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可根据情节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没收财产。

2.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相联系:

  第一、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谈不上合同有效与无效的问题。在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同步的。

  第二、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均可以由有过失的当事人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第三、在构成要素上,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均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关词条

  • 未生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未生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尚未生效但有发生法律效力可能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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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7:2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