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继承遗产的要求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一、放弃继承遗产的要求有哪些 继承人有权选择放弃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利,但也需要遵循若干前提条件,才能够使此种弃权产生合法性和实效性: 首先,放弃继承权的决定必须由实际享有继承权益的继承人亲自表明意愿,其他人,包括潜在的监护人,均不具有此项权力。 其次,继承人必须具备实现民事决策行为的相应认知能力以及行为能力。 第三,放弃继承权的决定需要在特殊时间段内作出,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需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配之前正式确定弃权意愿。 当遗产分配完成之后,原本属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实物和财产已成为继承人所享有的私人财富,此时若再提出弃权要求,则并没有涉及到实际意义上的继承权问题而是更加偏向于所有权的放弃。 第四点,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不能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者伤害,比如说,因为弃权导致其无法按照法定的义务承担起对家人或者亲属的抚养责任,亦或是不能妥善处理好其所负担的其他债务问题,那么这样的弃权将失效。 最后,放弃继承权需要通过合法渠道进行,也就是说,如果在诉讼程序展开之前达成弃权的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公开示意,用口头表达且得到自身确认,或是存在其他充分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也都应该视为有效行动; 但是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只能采取口头表述的方式向法庭表达弃权意向,同时需要在笔录中签字以示同意,这样的弃权声明也同样具有合法性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书 关于遗产放弃声明书的书写规范,应当明确表明放弃继承的人士的基础个人信息,并且清晰叙述其自愿选择放弃继承。在此基础上,要求相关人士在声明书上签名确认,并标注签署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若选择用口头方式放弃继承,则需得到当事人的亲自认可,或通过其他可靠方法证明当事人曾明确表达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 此外,在继承权争议判决过程中,如相关人员已经签署了笔录,那么便可以视作其决定放弃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当继承发生之时,继承人如欲弃权继承,应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做出弃权声明;倘若未能提供任何形式的声明,则将被视为默认接受继承。对于受遗赠人而言,他们应在得知自己作为受遗赠人之后的六十日之内,作出是否接受或放弃遗赠的决定;如逾期仍未表达立场,也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人有权利选择放弃财产的继承,但是必须要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首先,继承人需要以自己的意志明确表达出放弃的意愿,并且不能让任何人代替其做出决定;其次,继承人还应该具有与之相适应的认知水平以及行为能力;第三,继承人应当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遗产进行分配之前,明确地表达出自己的弃权态度;第四,继承人在行使弃权权利时,不能够对其他人的经济利益或者法律责任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最后,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权时,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例如签订书面协议、进行口头确认等等。值得注意的是,遗产分配完成之后,继承人所放弃的主要是对于财产的所有权,而并非是继承权本身。在涉及到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口头的弃权声明需要经过法庭的记录并确认,才能够视为有效的弃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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