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诊疗行为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 |
解答 |
一、什么诊疗行为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医务工作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即可被视为构成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首先,未获得正常审批程序或手续的条件下擅离岗位; 其次,在没有充足而且合理的理由的支持下拒绝给予那些处于紧急状态或者面临健康威胁的患者进行必需的医疗救护措施; 再者,未经有关部门的允许擅自展开临床实验性质的治疗活动;继而,如遇到查对、复核制度等环节时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 另外,肆意地使用并未通过官方认证和批准的药物、消毒液以及医疗器件; 最后,严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所有明文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与常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什么诊断证明能取保候审 在刑事诉讼环节中,取保候审的实施对象往往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自适用附加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或者是有严重疾病缠身,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是正处于哺乳期并育有子女的母亲,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群体。能否实行这一措施,则要依据司法机关对具体案情的全面分析和评估来做出决定。在此过程中所需要的诊断证明,其核心内容主要是为了反映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比如是否患有严重的病症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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