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前财产可以办公证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离婚前财产可以办公证吗 办理财产公证并不是必须的。如果想办理公证,需要出于双方自愿,一致同意办理财产公证,并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双方约定好,都能配合就可以去公证处办理财产公证,离婚财产分割以公证书为准。如果离婚前不能办理公证,对于财产分割,以法院判决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前财产转移了能追回来吗 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如有任何一方故意隐瞒、转藏或者擅自将婚姻期间共有的财产予以变卖、损毁,亦或是制造虚假债务以图侵吞另一方应得的财产,则在双方协商分配婚姻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时,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其应当被裁定减少或者完全得不到应得的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实际上,办理财产公证并非强制性的。若您欲办理此项手续,务必确保双方均自愿达成共识,同意进行财产公证程序,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费用负担。如若双方在商榷之后决定办理,便可携手前往公证处执行财产公证事宜,最终以所取得的公证书作为离婚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反之,若未能在离婚之前完成公证流程,则有关财产的分割问题须依照法院的判决结果为准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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