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立案流程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起诉离婚立案流程 起诉离婚立案流程: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立案了可以撤诉吗 在离婚案件立案之后,在一般情形下,只要具备相应的撤诉条件,便可向法院请求撤销案件处理程序。一般情况下,撤诉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申请撤诉之人必须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定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才有权行使; 其次,申请撤诉应当出于本人意愿而非受到来自外界的强制压力所左右; 再次,申请撤诉行为必须合乎相关法律规定,即撤诉行为不应对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同时也不得规避任何现行法律法规; 最后,申请撤诉之行动必须在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并得到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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