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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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被告人(男)有酗酒癖好,酒后回家常以辱骂、殴打的形式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在案发傍晚被告人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妻子言语不和,便借着酒精的作用与妻子发生了争执,刚开始只是在拌嘴,后面发生了厮打,被告人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大约半小时后停下手来,起身坐在客厅的沙发上,这时妻子拿出抽屉药用箱里的安眠药,对被告人说:“ 这辈子算栽你手里了,早晚得一死,我这就死给你看,也不用受你这气了,倒清静!”被告人说:“你爱死不死!”便回里屋的卧室去睡觉了(家中只有他们二人)。据被告人后来供述,他在卧室听到客厅妻子倒水的声音,但以为是妻子是在喝水,他认为妻子拿出安眠药只是在吓唬他,因为之前吵架后妻子也曾这样做过,但只是说说而已,所以案发那晚也并未在意。结果,第二天起来才发现妻子已经死亡。经鉴定,妻子是因服用了大量的安眠药死亡。 二、理论分析(一)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犯罪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前者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后者指刑法规定的既可由作为方式实施又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以消极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是指在法律上负有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并且能够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的义务人故意消极不作为,不履行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法律义务,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行为,即所谓“应为而不为”。对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亦存在不同主张,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观点:一是三来源说。该说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的派生。二是四来源说。也是目前的通说,该说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三是五来源说。该说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包括五种来源: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上和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在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对于本案是否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对于本案是否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很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能构成虐待罪。该观点认为,本案中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客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首先,被告人在去卧室前妻子已经将安眠药拿在手里,也向被告人表明了要死的意向,被告人应当是能预见妻子会发生服药自杀的后果的,而本案中被告人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尽管被告人一直坚持妻子拿安眠药是常用的一个威胁手段,一直都只是吓唬自己,所以自己并没预料到妻子会真的服下安眠药。但以一般人标准来衡量,被告人是应当预见危险结果发生的,就算之前一直以为只是妻子吓唬的一种方式,但从被告人在卧室听到妻子倒水的声音这点来看,也应该能推出被告人是应当预见到危险发生的。其次,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样的特定环境中,被告人负有特定义务(阻止妻子自杀的义务),并对妻子自杀这一危险有支配控制力,并且有能力履行该义务,避免妻子自杀的结果出现,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另外,本案被告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即所谓的“同视可能性”。所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最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夫妻之间或者特定关系人之间由于发生争吵或其他行为导致一方自杀或处于生命垂危之际,而另一方见死不救的情形,“宋福祥杀妻案”,经过两审终审,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定性。从以上阐述来看,本案定性为是 (二)本案被告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之探讨前面已经介绍了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我国刑法学界一般主张四来源说。对于本案定性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一个关键是被告人有作为义务。典型案例“宋福祥杀妻案”对作为义务来源的最终判决理由“被告宋福祥与妻子 三、基本结论我国刑法并未明列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在实践中其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可以是物理的方式,也可以是心理的方式。通过对本案的分析,笔者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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