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有什么补偿标准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一、延期交房有什么补偿标准 延期交房所涉及的补偿标准通常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普遍情况下,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的话,买方有权利依据此项条款,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违约金的申请。 然而,若合同并未对此问题作出详细明示,那么购买方则可依据其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项总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金融机构计算逾期贷款利息的相关准则,以此作为索偿标准。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违约金数或者损失赔偿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二、延期交房有时效限制吗 对于逾期交房的情况,其维权期限是受到法律严格约束的。 作为房屋购买方,您向出售方提出索要房屋的法定权益需要在法律规定的三年有效诉讼期内积极行使,一旦超出了这一最后时限,即便您依然具有索要房屋的合理理由和需求,但是由于您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时您的权益可能已经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被剥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延期交房有有效期吗 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赔偿事项面临着诉讼时效的限制。普遍的观点是,对于保障自然人或法人的民事权益,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时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时间。此时效的起算点即是从权利主体意识到或许已经遭受损害,再到明确了解其权益受损及其责任人的情况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在延迟交付的情况下,当商品房开发企业明确告知买方不能如期交付房屋,或者签订的购买合同所规定的交付时间已过,但仍未能实现实际交付的时候,买方便应意识到其自身权益或许正处于受损害的境地。 如果在这段为期三年的时间跨度内,买方并没有向主办方提出维权要求,且也未出现诉讼时效被法定原因进一步延长、自然终止的情况,那么过了这段时间以后,再次提出维权主张的话,就有可能承受败诉的后果。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具体的时效计算与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可能会因为事例的复杂性有所差异。 延期交房补偿标准一般明确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未按时交房,买方可依合同条款索赔违约金。若合同未详述,买方可根据已付房款总,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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