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贩卖毒品罪不起诉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一、贩卖毒品罪不起诉怎么办 倘若贩卖毒品案得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其背后可能有着多方面的考量因素。例如:证据资料不全使得难以证实确实发生过犯罪行为;亦或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定罪标准等等。在面对这类情况时,我们首先应当详细理解检察院所给出的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缘由及论据。若不对不起诉结果感到满意,那么您可依法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反对该来决定。与此同时,如果有新的证据线索显示原来的犯罪事实并非如检察院所判定的那般,您同样有权向检察院提交相关材料并请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贩卖毒品罪中以贩养吸的认定问题是什么 在针对“以贩养吸”现象进行法律探究时,我们以贩卖毒品罪作为主要依据,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 这是因为,首先,“以贩养吸”的涉案人员对于他们所持有的毒品,其真实意图便是用于个人吸食。 换言之,这些涉案人员因贩卖目的而持有相应毒品。 其次,非法持有毒品仅为毒品犯罪过程中发生的短暂阶段; 若因非法持有毒品的人无法给予毒品来源解释,再加上司法机关根据已知证据,仍然无法确定该人士持有大量毒品的真正目的是否涉及走私、贩卖、运输或窝藏等毒品相关违法活动,方能认为此类情况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再者,以贩卖为主要目的而非法持有毒品,持有毒品的具体动机直接证明了获取毒品途径的非法性,此举动同时涵盖了“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范围; 而“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贩卖毒品的范畴。 因此,综上所述,若是“以贩养吸”的涉案人员持有本应属于“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则与贩卖毒品罪的构成条件相吻合,从而无法定义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条 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 三、贩卖毒品罪和次数有关吗 若毒品案件获得不起诉决定,可能基于证据不足、犯罪情节轻微等考量。需深入理解检察院不起诉的具体原因和依据。若不满意,可依法向上级检察院申诉。如有新证据表明原判断有误,亦可向检察院提交新材料,申请重新审查案件。 四、贩卖毒品罪不起诉案件多久结案 对于贩卖毒品罪行的判定及量刑标准,主要是依据贩卖次数来进行衡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的行为不论数量多少,均应受到刑事追责。 多次贩卖毒品则被视为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况之一。 贩卖次数的增加,往往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程度和对社会危害性的增大。 然而,贩卖毒品罪行的量刑并不仅仅取决于次数层面,更需要综合考虑毒品种类、数量、纯度等因素,同时也要结合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立功表现等多种情节。 比如,贩卖海洛因数量达到或超过50克时,便可能面临较严厉的刑罚制裁;然而,即便贩卖次数频繁且每次贩卖数量相对较小,累积起来亦可能对量刑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若毒品案件获得不起诉决定,可能基于证据不足、犯罪情节轻微等考量。需深入理解检察院不起诉的具体原因和依据。若不满意,可依法向上级检察院申诉。如有新证据表明原判断有误,亦可向检察院提交新材料,申请重新审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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