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转让协议不成立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一、什么情况下转让协议不成立 转让协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协议不成立: 1、协议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转让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如果存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该协议均将被判定为无效:首先,协议的形成系一方当事人通过欺骗手段或威胁方式完成,并对国家整体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其次,协议双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其结果直接损害到了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再者,协议的达成是以合法形式作为掩护,实则隐藏着非法目的;此外,协议的实施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最后,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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