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如何构成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 分类 | 知识产权-商标 |
| 解答 |
一、如何构成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主体: 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个人既包括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亦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其他个人。 客体: 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主观方面: 故意。 客观方面: 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之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如何构成非公职人员受贿罪 在法律范畴内,私营企业或机构的员工因接受贿赂而触犯非国企职员受贿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成立: 1.在客观方面,需要有通过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向他人索求财务或者非法获取财物,以给他人带来利益的行为,且涉案金额需达到一定标准; 2.该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于公司、企业、非国有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组织中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3.从主观角度来看,此类犯罪行为通常是出于故意为之。 此外,犯罪主体必须是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中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