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后有没有必要保释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后有没有必要保释 当犯罪嫌疑人行径触犯刑法而受到刑事拘留之后,是否存在必要性申请保释,这取决于诸多复杂的考量因素。保释制度能赋予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的临时性的部分人身自由权利,使他们得以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以及开展工作活动等事宜。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保释并不等同于案件终结,嫌疑人仍然需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以及参与法律诉讼环节。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较为轻微,可能面临的刑罚相对较轻,或者其本身并未表现出对社会构成威胁的特征,例如拥有固定居所、稳定的职业生涯、良好的社交网络等等,那么保释将有助于其在等待审判期间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同时也有利于其更好地为自我辩护做好充分准备。 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严重,或者存在干扰证人、销毁证据、再度实施犯罪等潜在风险,那么保释申请很可能无法得到批准。总而言之,是否应当给予犯罪嫌疑人保释,必须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嫌疑人自身的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权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的保释必要性取决于多重因素,如行为性质、刑罚轻重、社会威胁程度等。保释允许嫌疑人有限度的自由处理事务,但案件未结,需配合调查。轻微罪行且无威胁的嫌疑人可能获准保释,以维持生活秩序和准备辩护。反之,严重罪行或具风险者则可能不被批准。是否保释需综合案件和嫌疑人情况评估。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刑事拘留措施通常针对那些行为正在实施过程中或行为构成犯罪疑问的人士,被称为现行犯或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拘留作为紧急应对之策的情况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首先,关键在于对其行为处于预备状态或犯罪已经实施但仍未被发现的现行犯; 其次,是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直接指控涉嫌犯罪的现状; 再次,是在其居住地或活动场所内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证据; 此外,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若有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之中,也可视为拘留的合理理由; 最后,如果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性,亦可作为拘留的依据。 同时,对于那些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和地址,身份尚未明确的人员,同样可以进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律师会见有限制吗 在刑事事件的拘留期内,针对律师会见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这一事项,并未设立明确的时间限制。然而,律师在实践中欲会见相关人员,必须遵守特定的程序与规定。在一般的情况下,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时,并不需要接受监听的监视。然而,需提交自己的执业证书、所属律所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的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机构所颁发的公开信件作为合法性的依据。然而,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当事件涉及到国家机密等敏感信息时,律师会见需事先经过侦查机构的明确批准。在此类情况下,何谓"国家机密"需要高度的严谨界定。总而言之,在常规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律师会见嫌疑人,是其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性环节,因此,绝非允许受到任何不公正待遇的限制。 犯罪嫌疑人的保释必要性取决于多重因素,如行为性质、刑罚轻重、社会威胁程度等。保释允许嫌疑人有限度的自由处理事务,但案件未结,需配合调查。轻微罪行且无威胁的嫌疑人可能获准保释,以维持生活秩序和准备辩护。反之,严重罪行或具风险者则可能不被批准。是否保释需综合案件和嫌疑人情况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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