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属于什么犯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信用卡诈骗罪属于什么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乃是金融诈骗罪中的特定类别之一。 此种犯罪的定义即是指犯罪嫌疑人意图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违背信用卡管理法规,通过运用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从而达到骗取大量财物的目的。 此类犯罪的常见手段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已过期或无效的信用卡、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金融诈骗之一种,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行骗,手段含伪造卡、过期/无效卡、冒用身份及恶意透支等,严重扰乱信用卡秩序,侵害公私财产权益。 二、信用卡诈骗,不给立案怎么办 1.在司法实践中,若警察并未启动调查程序,当事人将会拥有权利要求相关部门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该通知书中详细阐明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通知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 2.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对于那些根据法律规定应被纳入调查范畴的案件却未进行有效调查的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在此情形下,检察机关会指令公安机关就其未展开立案调查之行为作出解释或说明; 3.若是经过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所给出的不立案原因无法予以充分合理地解释时,将依法督促公安机关启动立案程序。 因此,在接获通知后,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立即展开立案调查工作。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条件是什么样的 以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事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条件的具体规定: 1.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 2.使用已过期或已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 3.借助他人的名义进行信用卡诈骗的行为; 4.恶意透支的情况。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透支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数额较大”;透支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但不足五百万元的,将被认定为“数额巨大”;透支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因此,透支金额的大小是衡量是否符合立案标准的关键要素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立案标准和认定可能会因为地域以及事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信用卡诈骗罪,金融诈骗之一种,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行骗,手段含伪造卡、过期/无效卡、冒用身份及恶意透支等,严重扰乱信用卡秩序,侵害公私财产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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