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过程中是否包含冷静期规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离婚过程中是否包含冷静期规定 关于离婚冷静期这一方面,其适用范围取决于当事人选择何种离婚方式。 倘若双方以和平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并预约申请离婚登记时,必须遵守“离婚冷静期”制度; 反之若是通过诉讼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则无此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立法精神,自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离婚申请人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在接下来的30天限期中,如任意一方当事人不愿离婚,均有权行使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 在此期间内,不论是哪方当事人都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明; 若未按期申请领取,则视为自动放弃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过程中,女方小产,男方需要补偿吗 关于是否会牵涉到法律赔偿责任之问题,答案并非必然肯定或否定。 若女方的意外流产系男方恶意行为所致,男方的此种行为无疑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名。 这不仅属于违法行为,更需为此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因其侵权行为引发女方身体上的伤害和损失,理当予以赔偿。 妇女因其接受治疗所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由于耽误工作而减少的收入部分,如医疗费用、误工工资、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膳食补贴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用等,都应由男方负责赔偿给女方。 但是,倘若事件中并无伤害情节的存在,且对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男女双方而言,均系出于自主意志,那么由此次未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而导致的怀孕,男女双方均须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种后果。 鉴于男女双方均具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熟成年人,他们在作出任何的民事行为时,应对行为可能带来的结果有所预见,并且在后果降临之际负担起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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