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会议都由哪些人员组成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债权人会议都由哪些人员组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由两类参与者构成的: 出席者与列席者。 关于出席者,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方才算作债权人大会的正式成员,他们有权全程参会,并享有在会议上行使表决权力的权利。 对于那些债权尚未确定的客户们,除非是经由人民法院授权为其临时性地设定相应的债权数额,否则他们是暂时无法享受此项表决权力的。 至于列席者,则是指那些虽然并非债权人会议正式成员,但同样可以参与开会,且并不具备表决权的参与人员。 规定之债权人会议必须由债务方的经营团队成员以及该公司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共同参与,对若干议题进行意见表达。 审理人亦应列席债权人会议,汇报工作情况及解答任何可能的疑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二、债权人会议的一般规定是哪些 1.依法向债权人进行申报之债权人,均可成为债权人会议之正式成员,并有权参与到所有债权人会议环节中,享受表决权之权利。 2.债权人会议应邀请债务方之员工及工会之代表共同出席,就相关讨论事项进行表达其意见建言。 3.债权人会议拥有以下所述之职权: (一)认真地审查每项债权; (二)如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之请求,同时对管理人类似费用与报酬进行审查; (三)对管理人进行严格地监管; (四)挑选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之成员; (五)决定是否让债务方继续或暂停其商业运作; (六)如果需要,通过重整计划; (七)借助和解协议达成共识; (八)通过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之计划; (九)选择破产财产变价的方案; (十)制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该交由债权人会议处理的其它所有职权。 4.首次债权人会议将由国家法院负责召集,会议时间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十五个自然日之内举行。 5.债权人会议的决策和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具有强大的约束效应,必须予以遵守落实。 《企业破产法》第60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具备表决权)以及非正式成员(不具备表决权)共同组成,其中包括作为债务人的企业管理团队及其员工代表以及工会代表等人员。出席会议的人员主要是经过法院授权的债权临时管理人以及审理员,他们虽然有资格参加会议,但是并不拥有表决权。此项会议的宗旨在于就相关公司事务展开深入探讨与决策制定,而审理员将负责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回答各位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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