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是否可以阻止对方探望孩子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离婚后,是否可以阻止对方探望孩子 依照法律明文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均有权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此项权益不仅属于非监护一方之父或者母,而且另一方亦应积极履行配合之责。 然而,若探望之人具有以下特殊状况,则对方有权申请中止其探视权: (1)探望权人行将丧失行为能力者或者已被限制行为能力; (2)探望之人患有严重之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对子女健康构成威胁; (3)探望之人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对子女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了子女的利益; (4)探望之人与子女之间感情已经急剧恶化,子女坚决表示拒绝探望; (5)出现任何其他有损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 在离婚案件中,若要申请变更抚养权,必须满足以下相应的条件: 首先,如果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与之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身体伤残等因素而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的; 其次,倘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忽视照顾子女等不当行为,甚至这些行为已经对被抚养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的; 最后,当孩子年满八岁并表达出意愿希望跟随另外一方共同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和精力方面的实力时,同样拥有申请变更抚养权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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