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增值部分如何按比例分配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增值部分如何按比例分配 在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价值增长分配方面,通常情况下,所有共同财产的增值部分都应进行平均分配。 而所谓的共同财产,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各种类型的财产。 这些财产不仅包括实物资产、金融资产等具体形式,也包括无形的精神财富,如知识产权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婚后共同房产离婚如何分配 关于离婚前有关婚前财产的确立要求,大致如下: 若其中一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便已经获取之财产,此种情况被视为婚前财产,其权益自然归属该当事人。 至于离婚之时,这些婚前财产并不纳入彼此之间的财产分割范围。 举例而言,例如一方在结婚前所获取的个人劳动收入、继承而来之财产、复员与转业补助金等均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在夫妻感情宣告破裂并诉诸法律程序进行离婚时,这些婚前财产并不会因此次离婚事件而受到影响。 同时,倘若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中之房产价值以及权益归属问题产生争议且未能达成共识时,人民法院会按照下列各种不同情况予以适当处理: (1)如果双方均明确表示各自主张对于该房产之拥有权,并愿意以竞价方式取得,则应允许其主张; (2)若其中一方主张房产之拥有权,经专业鉴定机构以市场价格进行公正评估后,取得房产所有权一方需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补偿款; (3)若双方均未主张房产共有权,那么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该房产,并按照所得款项数额进行分配。 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贷款形式购买之房产,通常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结束之后,无论由何人承担还贷责任,皆不改变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另外,倘若在离婚后仍有购买新房产的情况存在,只要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就理应视作共同所有的房产。 在此类情形下,具体的权益分割方式可以选择直接将现房产进行出售并按照各方比例分配出售所得款项,或者仅由一方享有该房产的产权,然后参考当前市场价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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