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有力证据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有力证据吗 刑事拘留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有力的证据支撑,实际上它仅仅是为了制止疑犯逃避司法调查或者破坏可能存在的关键证据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之一。所谓有力证据,一般泛指那些能够直接证明犯罪行为真实发生的实物证据、文书凭证、证人证词以及权威性的鉴定意见等等。刑事拘留则是在公安机关确信嫌犯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同时认为有必要采取拘留手段以确保案件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才会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刑事拘留有羁押期限吗 确实存在这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拟诉讼羁押期间最长期限可定为三十七天; 而在面临更严重的法律指控,即逮捕的情况下,其拟诉讼羁押期则需考虑实际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正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构的羁押期限不应超过两个月。 若涉及到案情复杂且期限已满仍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案件,经查实后,承办法院及上级的人民检察院均有权批准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三、刑事拘留有个53天吗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手段,其执行时间长度通常设定为三天,但若存在特定状况,则可延长为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与多人共同实施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可延长至三十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逮捕申请进行审查批准的期限也设定为七天。基于以上种种因素,刑事拘留的内部上限被确定为三十七天。 刑事拘留非有力证据,仅为制止逃匿、保护证据之强制手段。有力证据包括实物、文书、证词及权威鉴定。刑事拘留仅于公安机关确信嫌犯重大嫌疑,并有必要确保案件顺利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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