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官司如何处理债务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一、离婚官司如何处理债务 处理离婚诉讼案件所涉及到的债务问题,必须要全面权衡各方面的因素。首要任务便是明确债务的实质属性,判定它究竟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职责,抑或只是某一方的个人责任。就夫妻共同债务而言,其基本原则就是需由当事双方携手共进。比方说,当夫妻双方向外举债时,若他们共同签署了相关合同文件,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并同意负责偿还该款项,那么此类行为便应被视为夫妻共同的意志体现,而由此产生的义务也自然地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负债。 然而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需要关注债务的实际用途是不是专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源自于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策。再比如,当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借款行为且其金额超过了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通常并不属于夫妻共同义务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官司如何去调解 具体而言,这个过程可按照阶段顺序划分为四大部分: 首先,在矛盾尚未进入法律诉讼阶段时,涉案夫妻双方可以依据自身实际需要,选择委托专业律师提供协助调解,抑或是请求相关专业调节机构进行调解。 已经经过专业律师或专业调解机构深入调解的家庭婚姻纠纷,均有权获得人民法院的确认与支持; 其次,在后续的立案之前,法院亦可根据当事人双方面的实际状况,如问题的明确性、事实情况的清晰度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明朗程度等因素,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识后再进行调解,如此能避免问题进一步恶化,借助有效且缓和的方式加以解决,防止双方因冲动而选择离婚; 再次,在案件提交法院之前,当事人有权利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调解,或者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展开诉前调解工作。 在此项工作中,法院将起着主导作用,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调解机构来执行这部分任务; 最后,在案件进入诉讼过程中,法院仍然可以主动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同意的前提下,主导展开调解工作。 这类调解主要集中于诉讼过程中所暴露出的无法通过平等协商达到一致共识而僵持不下的问题上,法院亦可依据法律条款对其作出针对性的判决。 总之,调解乃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环节,并非意味着应强制当事人参加调解工作。 然而,在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时,务必坚守自愿以及合法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官司如何申请延期开庭 在涉及离婚案件的司法诉讼程序中,如欲请求延期开庭审理,应以书面形式向法庭提交申请,并详细阐述相关理由。这些理由可以包括但不仅限于当事人因具备合法且正当的原因而无法准时出席庭审、或者遭遇了诸如自然灾害等难以预见和避免的客观因素。法院将依据案情的实际状况做出合理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所提出的延期审理申请。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申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否则诉讼程序可能将不再接受其申请。 处理离婚债务,需全面考量。明确债务性质,区分共担与个人责任。共债原则为双方共担,如共同签约或一方认可则为共债。判定共债还须考察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共同决策。单方超额借款非共需,一般不视为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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