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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的认定标准是怎么定的
分类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解答

一、取保候审的认定标准是怎么定的

对于是否能够准予取保候审,其客观衡量标准主要包括对案件相关人员的社会危害性评估,以及其可能面临的刑罚判决情况与实际健康状况。

在一般情况下,若涉案者所实施的罪行较为轻微,且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

亦或是他们可能会受到较长期限的有期徒刑处罚,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

再或者是他们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也不会因为采取取保候审而导致社会安全风险增加等情况,那么这些人就具备了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准予取保候审,取决于案件相关人员的危害性评估、刑罚预期及健康状况。通常,若罪行轻微,可能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或虽面临长期徒刑,但取保不增安全风险;或患有重病、孕妇、哺乳期母亲,不致升高社会风险,均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二、取保候审需要被害人谅解吗

无需申请。

若确实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即可考虑批准(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使用附加刑的可能性;

(二)同样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情况出现;

(三)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同时又怀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在这种情况下,取保候审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四)如果在执行拘留或逮捕时的羁押时间已经期满,但诉讼程序尚未结束,必须要采用取保候审来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由哪管辖

被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期间再度实施犯罪行为时,一般情况下应交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公安机关管辖区内审理。若本次犯罪行为与前次违法行为系属于同一事件的关联事项,则通常由前案负责办理的机关一并予以立案审查。然而在些特殊事件中,新犯之罪行与之前所涉事件并非同一性质,并且新罪的犯罪地点更为清晰明确且便于开展深入侦查工作,在此种情况下,应当交由新罪所涉及的犯罪地公安机关进行管辖处理。在司法实践操作过程中,有关部门在确定事件的归口审批权时,将全面考虑到事件的严重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以及侦查工作的可行性等多重因素。值得谨慎关注的是,被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期间再度实施犯罪行为者,此类行为将会对其自身造成极为严峻的负面影响,甚至有可能导致原本已经获准的取保候审制度被撤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更具强制力的羁押手段——逮捕。

是否准予取保候审,取决于案件相关人员的危害性评估、刑罚预期及健康状况。通常,若罪行轻微,可能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或虽面临长期徒刑,但取保不增安全风险;或患有重病、孕妇、哺乳期母亲,不致升高社会风险,均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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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9 15: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