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单位能写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单位能写吗 关于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尽管有单位担保的可能性,然而此种方式在现实操作过程中的使用频率相对较低。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案件多采用个人担保的模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主体必须满足特定的资格要求,同时还需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若以单位作为保证人,则该单位必须具备足够的法律责任承担能力,并且要确保其有能力履行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职责以及协助司法机关开展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人去外地要找谁 在取保候审期间,倘若您计划前往他地,务必在事先征得执行机构同意并获得其批准方可实施此行; 且法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阶段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离境、离开所居住之市内或县城范围。 若私自行动未获批准,将可能面临撤销取保候审资格进而被收监处理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仅有的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单烟台哪里拿 您若对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感兴趣,您可以前往负责处理此项事宜的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咨询与获取。具体来说,这取决于您所涉及的事例归属哪个机构负责。例如,在烟台这个地区,如果您所涉的是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调查的事例,那么您需要向负责此事例的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领取相关文件;而如果本案属于检察院自行侦查,或者已经进入了法院审理阶段,那么您需要向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请并领取相应的文件。请您务必注意,取保候审的批准有着严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无法轻易地得到许可。您必须充分地准备好有关法律依据的申请缘由以及符合要求的保证措施等材料。 关于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单位担保使用频率较低,多数案件采用个人担保。根据《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保证人需满足特定资格要求,并严格监督被取保候审人。单位作为保证人需具备法律责任承担能力和监督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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