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后检察院还会批捕人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后检察院还会批捕人吗 在采取了取保候审这一特定形式的刑事强制手段之后,检察院仍然保留着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和可能性。取保候审,本质上而言,它仅仅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设定的众多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并不能表明整个案件已经尘埃落定,或者犯罪嫌疑人必定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诸如销毁证据、伪造证据、串通口供、干扰证人作证等妨碍司法机关正常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的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者,亦或是案件的具体情况出现了重大的变动,使得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那么他们便有权依法作出相应的批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后检察院会收监吗 对于已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嫌疑人来说,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被法院或检察院决定重新逮捕押回监所进行关押的可能性。此种情形主要依赖于待决案件的复杂性以及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举止。若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其所在城市或县区,妨碍证人提供证言,销毁、篡改证据资料或者与其他同案犯串通口供等行为,那么检察院便有可能做出将其重新逮捕押回监所的决定。 此外,倘若案件的证据材料出现了重大变动,或者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不再适宜继续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同样有可能采取重新逮捕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取保后检察院会打电话给当事人吗 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过程中,检察院极有可能会通过电话方式与其当事人取得联络。这样做的目的主要在于深入了解案件的详细状况、确认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亦或是督促当事人遵循法律法规执行特定的程序义务。在检察院所处的审查起诉环节,他们需对案情进行全方位的审查,若认为有必要及时地与当事人沟通案件的相关事项,便会采取电话或其他适当的通讯手段来与之取得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仍可能批准逮捕。此措施非案件终结,犯罪嫌疑人仍可能受法律制裁。若取保期间有销毁、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等行为,或违反规定、案情重大变动,检察院有权依法逮捕。取保候审仅是刑诉法中的强制措施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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