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不成立算不算诬告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一、强奸罪不成立算不算诬告 强奸罪名不成立在法律上是否等同于诬告 若经由公安部门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后,确认不存在任何的强奸行为,仅仅为对方出于恶意的诽谤和陷害,并且符合了关于诬告罪的严格的立案标准,此时便具备了以诬告罪对其提起诉讼的可能。而被人恶意中伤后,倘若其后果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当事人便有机会通过法律手段,向被告人(诬告者)提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诉求; 然而,若所遭受的损害极为严重,则依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款,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若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后果,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最高司法机关已对此类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认定,即构成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不成立属于诬告吗 若指控犯有强奸罪的情况不被证实,而报案人是通过制造虚假事件的方式进行报案的话,那他将不会构成诽谤罪,反而可能会触犯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在本质上存在明显差别:前者主要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后者则主要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从主观层面来看,前者的目的在于让他人受到刑事追责,而后者的目的则是破坏他人的名誉。在客观行为上,前者往往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相关单位进行揭露;而后者则是捏造对他人人格和名誉有害的事实,然后在公众场合或向第三方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三、强奸罪不成立可以撤案吗 不能允许这么做。针对强奸罪的诉讼活动属于公共检察机关的监督范畴,因此受害者无法撤销诉讼。 然而,如果受害者能够充分证明当时的情形并非强奸行为,那么最后也有可能被判定为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将案件划分为公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公诉案件以及由个人自行起诉的自诉案件。公诉案件一般而言是无法撤销仲裁的,除非在特定的例外情况出现时才能生效;而对于自诉案件,则可以选择撤销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名不成立在法律上不直接等同于诬告。若经公安部门深入调查,确认不存在强奸行为,只是恶意诽谤和陷害,且符合诬告罪的立案标准,可以提起诬告罪诉讼。被害人可根据受损程度,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诬告者承担民事责任或受刑事处罚。最高司法机关已明确认定此类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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