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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履行到期债务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分类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解答

一、不履行到期债务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当人民法院正在处理诉讼事宜的进程之中,若是发现有可能因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缘故,使得判决难以落实或者为当事人带来进一步的损失,那么它有权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对其所有的资产进行财产保全。这就意味着,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如期偿还所欠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便可以向这个人民法院申请启动财产保全程序,以确保判决能够得到顺利实施并且阻止任何潜在的损失。因此,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债务的行为,确实是可以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不履行到期债务会不会解除抵押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之明文规定,若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到期应付款项义务,质权人有权与其对应的出质人协商签订协议,在确保质押财产价值不受损的前提下进行折价处理,亦或是选择通过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获得的款项来优先满足自身的清偿需求。这一规定明确表示,倘若借款方不能如期履行到期债务责任,那么作为质权人,他们具有相应权力通过上述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

然而,这里要特意强调的是,这并非简单地相当于抵押权的撤销或解除。

具体来说,抵押解除通常指当债务已被完全还清时,抵押对抵押物的束缚得以消除。为此,依照本法律条款来看,未按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并不能直接导致抵押权的撤销或解除,但是这可能引发质权人采取行动以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顺利得到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不履行到期债务能否追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之明文规定,若债务人为逃避执行其所享有的债权或与其债权密切相关的从权利,进而导致债权人无法回收其本应到期的债权,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司法机构申请以自身名义代表债务人享有对相关第三方的权益,除非此种权益专属债务人本身。就代位权行使而言,其范围仅限于对应待权的债权人,而对于此类行为所需支付的额外成本则须由相应的债务人承担;

同时,针对债务人的抗辩权,相对人亦可向债权人提出主张。因此,在债务人未能如期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行使代位权来追索债务,即将自身视为债务人,向债务人的相关第三方主张权益,从而实现自身的债权。这无疑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中,发现可能因当事人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损失,可据对方申请进行财产保全。如一方未偿还债务,对方可申请保全,以确保判决执行并避免损失。因此,未按期偿还债务可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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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7 23: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