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主客观认定标准有几种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开设赌场罪主客观认定标准有几种 关于开设赌场罪的主客观判定标准,我们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在主观心态上,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明确故意;在客观事实方面,必须存在实际的开设赌场行为,例如构建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组建赌博微信群进行组织赌博、提供赌博场地以及赌具等等。此外,还需要综合考量赌场的规模大小、参与赌博的人数、赌资的具体金额、违法所得等多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是什么拘留 一旦触犯开设赌场罪行,通常将面临刑事拘留的惩罚。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调查手段,其本身并非刑罚性质。如若存在涉嫌开设赌场行为,公安机构将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进行刑事拘留的处理步骤。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情节相对轻微者而言,拘留期限或许会相对短暂;而对于情节较为恶劣者来说,拘留期限则有可能相应地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开设赌场罪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开设赌场罪系基于盈利之意图而为之。设置赌场之行为,往往旨在攫取经济收益,通过精心策划和组织各类赌博活动从而获取丰厚之利润。若无此种盈利之意图,则一般情况下难以被判定为犯有开设赌场罪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是否具有盈利之目的进行判断时,将会全面考虑诸多复杂之因素,例如是否存在抽头渔利、收取场地费用、从赌局中分享收益等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罪的主客观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观上,要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客观上,要有开设赌场的行为,如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微信群组织赌博、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等。同时,还要考虑赌场的规模、参赌人数、赌资数额、违法所得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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