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是否可构成挪用资金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一、股东是否可构成挪用资金罪 在特殊情形之下,股东极有可能被视为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所谓“挪用资金罪”,乃指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内部的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位所赋予的权力,将本单位拥有的资产擅自挪出并用于个人目的,或者以借贷的形式提供予他人,倘若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且逾期未还款时间超过三个月,又或者虽然未超出规定的期限,但是涉及金额庞大、用以从事盈利活动,或者涉及非法活动,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触犯挪用资金罪。若股东深度参与了公司运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并在执行职务时,运用职务权限擅自动用公司资金,满足上述所有犯罪构成要素的,则被认定成为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股东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股东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若挪用的资金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未满足上述时间、用途等条件,则不构成此罪。 三、股东是否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若股东利用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比如掌管财务、管理资产等便利条件,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达到法定数额标准(数额较大为六万元以上),则可能构成此罪。 但如果只是作为普通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决策等正常行为,而非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一般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总之,判断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是否侵占了本单位财物。 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此罪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产为个人或他人使用。若金额超标、逾期未还或用于非法活动,则构成犯罪。若股东参与管理并擅自挪用资金,满足上述要素,则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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