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占罪犯罪主体范围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侵占罪犯罪主体范围是什么 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是什么? 侵占罪确立了一般主体作为其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以成为该罪责的实施者。 然而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正在接受并保管着他人交付给自己的财产或者遗失物,甚至是埋藏物,但是为了自身利益,仍然非法占有它们。 同时,该行为亦须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需要明知自身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财产权造成侵害,但依然选择为之。行为人的过失心理显然无法满足这一条件,因此也无法构成侵占罪。 此外,侵占罪明确定义了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虽然可能存在行为人只有故意而没有非法占有意图的情况,例如故意毁坏所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还因代为保管等产生的相关费用而未能及时支付归还给他人,或者因为疏忽大意导致毁坏、丢失的情形等等。这些情况都不能被视为侵占罪的范畴。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主体区别是什么 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就构成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的特殊性与否,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限定在特定的单位人员范围内,而侵占罪的主体范围更广泛。 三、侵占罪犯罪主体范围包括哪些人? 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一般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具体来说,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特殊主体。这些主体在从事经营活动等过程中,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就可能构成侵占罪。 例如,公司员工将保管的公司财物私自占有,或者捡到他人财物后拒绝归还等行为,若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侵占罪适用于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体需明知接受并保管他人财物、遗失物或埋藏物,但故意非法占有。过失或非法占有意图以外的行为,如故意毁坏或疏忽丢失,均不构成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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