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故逃逸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凡在引发交通事故之后有主动逃离现场且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级别的情况下,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款处罚。
同时,该法典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即对于存在第二款项和第四款项所述的情节之一者,可在罚款之外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分; 而对于具备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中所描述的任何一种情节者,则可在罚款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外,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严厉惩戒措施。 此外,依照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肇事后逃逸的相关责任人,国家更是可以采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极端手段来加以打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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