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贴实习标志扣分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初次驾驶机动车的实习期间,若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机动车尾部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具体包括罚款200元人民币。
在此,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会被视为未张贴实习标志: 1.在实习期内驾车时,车辆尾部未能粘贴、悬挂统一标识; 2.所张贴或悬挂的标识无法被清晰辨识; 3.所张贴或悬挂的标识未能符合相关标准,例如“新手上路”等等。 对于驾驶证实习期的相关规定,我们需要明确了解如下几点: 1.机动车驾驶人在初次获得汽车类或摩托车类法定驾照后的第一年内,即为实习期。 2.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者必须按照规定在机动车尾部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3.在实习期内,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同时,驾驶的机动车也不得牵引挂车。 4.在实习期内,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必须由具有相应或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至少三年以上经验的驾驶人陪同。 尤其是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情况下,更应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5.若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至200元不等的罚款。 6.若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累计记满12分,则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会被注销。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3)。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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