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七条
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七十六条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