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罪不予立案的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肇事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所谓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实则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造成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使他人重伤或死亡,或是给公共或私人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害。若该事故尚未达到诸如上述严重程度,亦或肇事主体并无逃逸此类恶劣情节时,通常不归入交通肇事罪范畴,故原则上不予立案。然而,倘若肇事者存在逃逸行为,抑或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例如因逃逸导致他人死亡,那么肇事者便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责的风险。然而,若肇事者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且没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话,其刑罚或许可以得到从轻或减轻的处理。总而言之,交通肇事罪不予立案的规定主要源于事故后果未能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或者肇事者并无逃逸等恶劣行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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