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故责任不认可怎么办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诉讼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交通警察公布了其关于责任归属的确切分析之后,各相关方若对这一裁定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上一级的交通管制机构提出申诉与复议。
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试图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都会导致原有的复核程序被终止; 同时,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发布的《事故认定书》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事故当事人无法就这一文件提起重新认定的申请,或是依据法定程序提起有关行政诉讼。 换句话说,此文件并非可供直接起诉或致诉的法律依据。 假如各类有关方面仅是针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那么此类案件将会被法院驳回受理。 但是,当涉及到民事赔偿的数额等具体争议时,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交通警察在事故认定中的做法存在不当之处,可以依法决定暂缓采纳该文件的内容。 此外,诸位还可以考虑通过写信或投诉的形式,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寄往市公安局或者监察部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