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主次关系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交通意外事件中,关于责任主体的界定通常是依据供职于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士,根据涉及当事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对引发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以及其过错的严重性进行综合评估后做出的。
若仅有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存在不当并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该方就应当承担整个事故的全部责任。 而在涉及到双方乃至多方的过错情况下,则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照各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依次确定各自的责任界面。 在此过程中,如果各方都没有明显的过失行为,那么本次事故便属于无责事故,所有参与者均无需担负任何民事责任; 反之,若是有一方当事人出于蓄意或者恶意作出不当行为,而其他相关方却并未出现重大过错的话,针对该方的责任判定应予以免除。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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