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介合同是否是民法典新增的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法典将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
此次民法典将“居间”这一措辞修改为“中介”,是充分考虑到大量房产中介企业涌现的实际情况。“中介”这一概念已经深入人心,同时也更加便于其他不是专门从事中介服务的公司理解和运用“中介合同”,避免混淆使用合同类别。除了合同名称的修改之外,民法典延续了合同法中“居间合同”的概念,即“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于“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促成合同成立后居间人的报酬等条款,也都得以延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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