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总则编之第六章第三节中,明确规定了诸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无效,这属于法定的无效情形之一;
其次是当行为人与其相对人试图通过虚构真实意愿而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该行为亦必将被认定为无效;
再者,当某个民事法律行为触犯到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下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将被判定为无效,除非这些强制性规定并未导致该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接下来,当某项民事法律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或者善良风俗时,该民事法律行为也必然是无效的;
最后,当行为人和其相对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且已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的情形下,该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这种情况下的免责条款亦然无效。
除此之外,如果因为过错或严重疏忽给对方带来身体伤害以及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亦将被视为无效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