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充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要之务,肺腑之言,补充契约的确立乃依托于主契约的成立以及其有效性。
若主契约缺失了成立所必需的要件以及必备条款,抑或是主契约被确认为无效乃至予以撤销,那么签订补充契约也就无甚必要了。 然而,在此需郑重声明之,只要补充契约不触犯法律的禁戒条文以及限制法规,同时又能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自主意志,契约内容合乎法律并具有实效价值的话,那么补充契约与主契约的效力便等同无疑。 此外,当补充契约与主契约产生冲突时,应将其视为对主契约的变更或废止,并且其效力优先于主契约。 换句话说,补充契约中所涉及到与主契约矛盾的条款,应以补充契约中的条款为准,优先适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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