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妨碍清算罪有说明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公司或企业面临清盘过程中,若有隐藏财务的行为,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资产负债报表或财产清单信息,抑或是在债务尚未完全清偿之前,擅自处置公司或企业的财产,从而严重侵犯了债权人或其他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这类直接负有领导责任以及其他主要责任人,应当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处以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 (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受上述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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