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公司注册资金3亿元,破产后资不抵债时,债务如何偿还 |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公司面临破产境地之时,各类债务之偿还应当遵循以下之固定顺序:
第一,即为破产企业应支付给员工及承担社会保险义务所需的费用; 第二,是企业应付的税项及其拖欠款数; 最后,则为破产企业所涉及的普通债权。 其中,企业员工权益先于归还其他债务得到保障,破产企业所拖欠的工资与社会保险费用必须被优先清偿,以确保广大从业者在下岗或离岗后仍能拥有足够的生活资源; 其次,企业所遗留下来的税项也须被优先处理以保证国家税收权益不受损害,因为税收乃国库财源的重要来源,任何减损都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发展以及公共利益;而破产债权的首要目的在于清偿破产企业欠私人、企业机构甚至政府部门的所有款项。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已成为银行贷款或其他债权人抵押品或其他担保对象的实体资产无法作为债务清偿的偿还对象。这是因为在债务人不能尽责的情况下,这些资产实际上已经转化为债权人的财物,债务人无权对其进行处置。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已被用作银行贷款等债权担保的抵押物或其他担保物,仅允许银行或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对于这些物质财产超出所担保金额的那部分,才可视为破产还债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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