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的客体是行为怎么理解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债的客体这一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尚未达成普遍共识。目前学界普遍的观点乃是将债的客体定义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共同指向的特定行为。
然而,亦有人主张债的客体本质上应为实物,持此种观点者亦不在少数。因此,虽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但无论是债的客体为特定行为还是实物,均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和说服力。 就代位权诉求而言,需遵从以下几个基本前提: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依法成立且有效; 其次,债务人未能有效行使其到期债权,给作为债权人的您带来了实际损害; 再次,须满足债务人的债权已达法定届满期数; 最后,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专属于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之身份权利等不可转让、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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