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钱不还用什么立案证据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用以证明诉讼主体资格及借款事实与金额之证据,须具体包括但不局限于下述各类证明文件:
首先是借款合同或具备借据效力之借条以及欠条等明确记载借贷事宜及其数额之书面凭证; 其次则为能清晰反映资金流动状况之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 再者则为密切了解借款历程并可作证之人之证言,例如在借款过程中居间见证的第三方证人所提供的证词; 除此之外,求助于催款记录同样至关重要,此类记录可能涵盖了诸如短信、电邮、通话录音等多种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 当然,债务人承认债务的陈述或书写的相关材料也是证据之一; 最后,并不能忽视那些能够进一步印证债务关系存在之证据,譬如来自微信、QQ等社交媒体平台上的聊天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法律实践对下述提到之各项证据的审核标准与流程可能有所差异,因此在德州地区提起诉讼时,只有待所有所需证据经过严格的法院审理与核实,且确认其真实有效性之后,它们才得以被采纳成为确定事实真相的依据。 如若有关当事人无力自行搜集特定类型的证据,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协助收集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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